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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起变更。对于需要一起变更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再运用的可处理注销。
2.假如变更申请需求补正或改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补正或改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期限补正或改正。申请人未在规则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3.注册商标变更申请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4.未注册的商标申请变更的,变更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给申请人核准通知书。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7.申请人以纸件方式直接处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相应文书依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托付商标代理机构处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8.提交纸件申请的申请人在一起处理名下多件商标的变更申请时,在原规则只需供给一份变更证明文件的基础上,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也只需供给一份。申请人在处理时应在变更申请书注明上述申请文件地点的具体申请件,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应包含申请人本次处理变更申请的全部商标。
9.变更商标代理人仅指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后,针对其注册申请的代理人申请变更。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变更代理人即失去含义。假如需代外国注册人承受后续被动发生的连续三年停止运用撤销案子、撤销成为通用称号注册商标案子、无效宣告案子的有关文书,应该处理有关变更文件接收人申请。
10.变更连续三年不运用撤销、异议、不予注册复审、驳回注册复审、无效宣告等案子中的代理人,需直接向案子审理部分直接提交变更代理人申请。